近日,“夫妻离婚均不愿养娃法院判不准离”冲上热搜第一。婚姻不睦,夫妻双方均不愿养娃在实践中并不罕见,此时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则法院是否可以判决双方离婚?若不判决离婚是否侵害了当事人婚姻自由?若判决离婚,则子女发展权、受教育权又如何保障?
司法实践中遇到双方均不愿抚养子女的案件,法院为避免被判双方不执行判决,做出抛弃孩子等过激举动,一般会判决不准离婚,要求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再诉诸司法请求离婚。
一、《民法典》下婚姻自由与子女抚养义务的冲突
本案之所以引起争议,除了在情感上直击夫妻婚姻关系和未成年子女等敏感问题,也是因为现行法上对此并无明确规定。问题的核心在于,父母的婚姻自由与对子女的教育、保护、抚养义务之间存在一定张力。
《民法典》第1041条规定,我国实行婚姻自由的婚姻制度,父母双方均享有自由决定结婚、离婚的民事权利。但同时根据《民法典》第1084条的规定,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这种教育、保护义务不因离婚而改变。表面上看,婚姻自由与子女权利并不冲突,在民法预设的秩序下,夫妻之间的感情破裂并不会影响家长与子女的关系。
《民法典》第1041条规定:“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1084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但是,现实生活中,在夫妻双方感情不和,往往会对家庭生活整体产生抵触、回避情绪,对另一方的厌恶情绪可能波及孩子。极为常见的情况是,家庭矛盾产生后,一方离家出走,不管孩子。另一方也因生活压力加大或逃避承担义务的心理,将孩子送给祖父母抚养。
此时,父母已经由于夫妻关系上的裂痕开始逃避承担作为父母的法律义务,但《民法典》却并未配套规定父母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并且,因为子女作为心智尚不成熟的无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既不能很好地理解复杂的家庭变故,也难以自行主张法律权利,作为家庭关系中的绝对弱者,孩子们在家事司法实践中相当程度上处于“失语”状态。
双方家长诉请离婚但均不愿抚养孩子的具体语境中,夫妻婚姻自由和孩子受到教育、保护权利的冲突被附随地呈交给法院,此时由于《民法典》缺少明确规定,法院并无唯一确定的法律规范作为依据。只能按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确定的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作自由裁量。
然而,家庭关系错综复杂,夫妻双方的恩怨情仇“剪不断、理还乱”,法院想深入了解家庭情况需要付出极大成本,且最终效果也未必尽如人意。此种情况下,判决不准离婚,要求家庭内部自行协调,向司法公权力交出基于自治的处理方案,成为了许多法院的共同选择。
二、近年《家庭教育促进法》等法律对此类案件处理的影响
离婚案件中家长均不愿承担抚养义务时,法院行使裁判权时面对在婚姻自由和未成年人保护中进行利益衡量的艰难局面,传统的做法无论判决不许离婚,还是强行要求一方父母承担监护职责,都存在明显的缺点。立法者亦注意到了夫妻关系不和对未成年人利益保护的潜在危害,因此通过2022年起实施的《家庭教育促进法》,细化了家长对子女的教育义务,并配套规定了不履行义务时的法律责任。
其中,可能应用于夫妻均不愿抚养孩子的程序措施是家庭教育指导和“家庭教育令”。
《家庭教育促进法》第49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父母均明确表达不愿承担抚养子女的意愿,侵害了子女受到教育、保护的权利,因此落入本条的适用范围,法院可以对其进行训诫,并责令父母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司法实践中,要求家长承担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实体责任的程序措施是发出家庭教育令,以司法决定书的方式强制家长在离婚后接受司法机关的教育和指导,以此保护离婚案件中未成年人的利益,努力实现婚姻自由和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衡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