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20年10月28日起至2021年1月31日止,小王在A公司的运营岗位工作三个月,小王月平均工资为2571.22元。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A公司未为小王缴交社保。因小王上班期间多次迟到,A公司向小王进行每迟到一次10元的扣罚。2021年1月21日,小王向A公司书面提出辞职,此后,小王向龙岩市新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公司对仲裁裁决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裁判,小王在职期间,A公司未为小王缴交社保。2021年1月底,小王以个人原因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自2021年2月起也未再到A公司工作,故系小王主动解除劳动合同,A公司应当向小王支付经济补偿。小王在A公司处工作共三个月,故A公司应按半个月工资的标准即1285.61元(2571.22元×0.5个月)向小王支付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或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实务总结
虽然法律规定,以未依法缴纳社保为由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主张经济补偿金,但在起诉前,一定要确保以下这些证据没问题。
1、劳动关系证据,比如劳动合同,打卡记录,工作记录等等。
2、工资发放记录,主要是为了核算经济补偿金和补缴社保这些。
3、最好通过邮寄的方式,寄给公司的限期补缴社保通知书,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无需对方同意)。
4、邮寄送达的记录,比如在网上查询的快递寄送记录、签收回执等等。
5、其他关联证据,如果涉及其他仲裁请求,则提交相应的证据。